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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沪联动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罪犯被收监执行

【字号:    】        时间:2024-10-08      

2024年5月20日,石首市检察院与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联合履职,将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金某某顺利收监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金某某,安徽凤阳人,2022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为2022年12月20日至2024年4月15日。2022年12月,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以金某某系怀孕的妇女,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其经常居住地湖北省石首市接受社区矫正。


2024年2月,石首市检察院对全市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日常监管活动开展专项检察,发现金某某于2023年3月8日分娩后,哺乳期将于2024年3月7日到期,剩余刑期39日,石首市检察院遂向石首市社区矫正机构送达《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督促立即启动收监程序。随后,石首市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对金某某收监执行,并将相关文书抄送石首市检察院。

在跟进监督过程中,石首市检察院发现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仅向石首市社区矫正机构送达了《收监执行决定书》,未一并移送收监所需的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致使金某某未能顺利收监,影响了刑罚的正确执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石首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立即通过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监督法院及时送达了收监所需的“三书一表”,但发现文书刑期计算有误。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在决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具体时间,对刑期重新计算,而不应脱离实际,机械的按照原判决书确定的刑期起止日期计算余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按照原判决书确定的刑期起止日期计算余刑导致39日的剩余刑期变为8日。为纠正金某某刑期计算错误问题,石首市检察院向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移送了该监督线索。

2024年5月16日,石首市检察院、石首市社区矫正机构与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在上海召开了检、法、司三方联席会议。会上,石首市检察院就刑期重新计算问题发表意见,三方就本案如何适用《解释》进行了充分讨论,最终就金某某剩余刑期为39日达成了一致意见。

2024年5月20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重新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明确金某某刑期为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27日,剩余刑期39日。同日,在石首市检察院的监督下,金某某被顺利收监执行刑罚。

 

                                            作者|杨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