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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岂能混放销售

【字号:    】        时间:2024-10-28      

在日常购物时,大家或许对有些“功能性”饮料“混迹”于普通饮料中销售的现象习以为常,却不知这很容易误导消费者选购商品,从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甚至还会对不适宜人群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2024年8月,石首市检察院根据“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提供的线索,对该市城区部分超市及门店存在的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现象开展公益诉讼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市有5家超市和2家门店在销售带有“蓝帽子”标识的劲酒、红牛、东鹏特饮等保健食品时,没有设置专区销售,也没有绿底白字的“保健食品”提示牌,保健食品与其他普通饮料混放在一起;婴幼儿配方乳粉虽然设置了专区销售,但其中还摆放有儿童奶粉、学生奶粉、中老年奶粉及其他保健食品。此外,部分商家在线上销售中,存在将婴幼儿配方乳粉与其他产品混放销售的现象。

在调查中,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市场上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现象较为普遍,相关监管部门对此重视不够,协同履职不力,大多数消费者对两种食品混放销售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不知情。为此,石首市检察院于8月12日召开听证会,邀请三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同时还邀请市人民医院医生、“益心为公”志愿者董红刚和一名社区居民作为群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上,“益心为公”志愿者董红刚对特殊食品的使用、管理作出专业讲解。他认为,保健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一般有特定的食用范围,不像普通食品可以长期服用,过量使用将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根据特定的生理阶段、特定的营养需求而设计的,格外需要强调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这些特殊食品要通过专柜销售的方式予以提醒,和其它商品混放销售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在充分听取案情汇报和相关情况后,三名听证员经评议,一致同意石首市检察院就特殊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

8月15日上午,石首市检察院向市场监管等部门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严格履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安全监管职责。相关部门表示,将按照检察建议书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切实加大检查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石首市检察院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持续跟进监督,推动特殊食品安全整改,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检察官提醒:

特殊食品包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三类,主要适用于老、幼、病、弱等特殊人群,满足他们在营养保障和机能改善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国家对特殊食品实行注册或备案管理。消费者选购保健食品要认准“蓝帽子”标识,并确认自己是否为适宜人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购买时请认准“小蓝花”标识;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