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切还要从5年前说起。陈某系石首市某公司负责人,公司主要业务包含煤炭、焦炭制品的销售及长江干线、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2019年,公司发展正处于上升期,公司负责人陈某却突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
原来,陈某为贪图一时之利,于2018年底三次在石首市新厂镇水域购买了来源不明的河砂,后将购买的0.75万吨河砂分三次运输至重庆万州销售,共计获利67.87万元。2019年5月,石首市公安局认定陈某购买的河砂系他人在无采砂许可证情况下所采,对陈某立案侦查,扣押了公司资金40万元。
对此,陈某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他只能一边苦苦支撑运营公司,一边希望案件的诉讼程序能尽快走完。没想到这一等就是五年。五年多的时间里,公司因为涉案,信誉受损,融资遇到阻碍,人心浮动,加上疫情影响,经营日趋艰难。
2024年1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要求,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联合石首市公安局开展了涉企久侦不结的“挂案”清理专项活动。检察官在“挂案”清理的日常工作中发现,该案自2019年移送审查逮捕未批准逮捕后,至今仍未移送审查起诉,亦未作撤案处理,已成为“挂案”。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针对性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
案件进一步如何处理,关键在于陈某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认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检察官经调阅案件卷宗审查,并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判后,认为该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砂石是否来源于长江水域,也无法证明陈某与实际采矿人事前通谋,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而予以转移的证据不足。且事隔5年,该案仍达不到起诉标准,案件的久拖不决、企业资金的长期扣押,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严重阻碍,该情况应立即予以纠正。
据此,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25日向公安机关发送《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提出陈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立即撤案的意见。同年1月31日,石首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依法撤销该案,对扣押的40万资金予以返还。
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些案件既未撤案又未移送审查起诉、长期搁置,形成“挂案”,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司法公信力,也使涉案企业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影响企业健康发展。今年以来,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坚决落实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对证据不足、促查无果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会同石首市公安局进行“挂案”清理,推动企业发展活力得以释放,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日益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