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检护民生】“轻松兼职”套路深,在校生沦为电诈“工具人”

【字号:    】        时间:2024-11-29      

袁某某是荆州某职业学院的在校生,因家境不是很宽裕,便在网上找了个兼职,以减轻家里的负担,没想到因“轻松兼职”,竟成为了电信诈骗的“工具人”。


2023年5月的一天袁某某在学校寝室休息的时候,在网上看见出租出售微信号、手机号等兼职信息

“兼职,一小时37元美金,日结佣金,即时到账!”

“操作简单,全程不用说话,只需两部手机!”

“你用另一台手机拨通电话号码后,再把两个手机的免提都打开,剩下的事情就交给我了。”

在高额报酬的诱惑下,袁某某按照骗子的指示,使用一部手机与骗子保持QQ连线,另一部则拨打受害者的电话,两部手机同时开启免提功能实现语音互通,以此搭建起了所谓的“手机口”,随后骗子冒充快递客服、中国银行征信中心工作人员等身份实施骗术。仅用了不到一个小时,他就赚得了200元人民币,但这却导致了两名受害者共计被骗超过10000元人民币。

20242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袁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诈骗罪,但他是受他人指使拨打诈骗电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此外,他在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自己认识到错误后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赔偿了2名受害人的部分损失,得到了2名受害的谅解。鉴于此,检察官提议对其进行相对不起诉处理,并为此召开了公开听证会。

在听证过程中,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详情,并阐述了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与会的听证员们针对袁某某的主观故意、悔改态度以及在校表现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最终,他们一致认为对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更有利于其今后的发展和个人成长。

考虑到案件的所有事实证据,并结合听证会的意见反馈,检察机关决定对袁某某不予起诉。此后,检察官还对袁某某进行了法治教育,鼓励他珍惜这次改正的机会,努力成长为社会有用之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国家持续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全方位打击,许多不法分子将目标转向学生群体,以“轻松兼职”、“丰厚回报”为幌子,实际是在招募“帮凶”,部分学生因参与此类非法兼职而陷入犯罪漩涡。因此,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时,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切记不劳而获的心态不可有,那些声称可以轻松获取高薪的工作往往暗藏陷阱,一旦察觉异常,应当立即退出并报警,以防自己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