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至4月,张三(化名)多次向张某、余某、袁某、聂某等人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到案后,张三始终拒绝供述贩卖毒品的相关事实,态度顽固,全案也未能查获任何毒品实物。
2025年5月26日,该案移送石首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查获毒品实物加上零口供,一时让案件办理陷入困境。
“嫌疑人不开口,案子就办不下去了?”面对零口供、无实物,检察官并未不捕了之,而是沉下心来,逐页细审卷宗。在审查在案证据时,检察官发现其中一笔毒资系转账支付,经核查,该笔交易情况与购毒人员、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检察官结合张三有吸毒史,与购毒人员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张某异常出行行为等多项证据,相互印证锁定贩毒事实。考虑张三反侦查意识强,且具有逃避侦查、妨害诉讼的风险,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为确保案件高质效办理,检察官在现有证据基础上,重点核查电子数据与行程轨迹等客观证据,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了张三与涉案购毒人员的通话记录、监控视频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形成了“联络约定—轨迹重合—毒资交付—证言印证”的证据链条,据此认定了张三的多笔其他贩卖毒品事实。2025年9月1日,石首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张三提起公诉。
庭审伊始,张三仍顽固抵抗,拒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妄图逃避法律制裁。面对张三的辩解,公诉人沉着应对,全面出示在案证据,完整还原张三多次贩卖毒品犯罪全过程,各项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印证,有力驳斥了张三的辩解。
庭审过程中,张三的心理防线在确实充分的客观证据面前彻底崩塌,最终当庭如实供述自己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2025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张三犯贩卖毒品罪,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零口供’案件的办理需要检察官跳出卷宗的局限,在思维上‘重构现场’寻找破局之钥,以严谨缜密、环环相扣的客观证据链条补足口供缺失的薄弱环节,从而精准有力地打击犯罪,避免陷入‘供有则有、供无则无’的困境。”该案承办检察官说道。
法条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