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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弃赃≠无罪,盗窃未获利仍获刑

【字号:    】        时间:2026-06-18      

 入室盗窃后因躲避追赶丢弃赃物,未实际获利,但仍难逃法律制裁。2026年5月20日,经石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嫌疑人袁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袁某曾因盗窃于2004年9月、2011年12月两次被石首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3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

2026年1月2日,袁某在石首某别墅区闲逛时发现,一栋别墅虽已装修却无人居住,临时起意,戴好棉手套、用红布将鞋子包裹后,从隔壁未装修的别墅五楼攀爬至目标别墅五楼,撕坏窗纱后潜入。在窃得一个首饰盒后,发现屋主出现在楼下,随即原路返回。逃出目标别墅后,由于害怕屋主追赶,袁某将窃得的首饰盒丢弃在隔壁别墅台阶上后逃离。根据监控视频,公安机关迅速锁定袁某,并将其抓捕归案。经鉴定,袁某盗窃的首饰盒内存放两枚购入价格为567元的对戒(已被被害人找回),袁某撕坏的纱窗价值为54元。

该案于3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石首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入住宅窃取财物,虽短暂持有后弃赃,但其行为已完整构成“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赃物的最终去向不影响入室行窃的犯罪性质。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袁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石首市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入户即入罪,得手即既遂。入室盗窃一旦完成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犯罪即告既遂,事后丢弃赃物、未获分文,均不影响罪名成立。住宅安宁承载着群众最基本的安全感,非法入户并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石首市检察院将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坚决以法律之剑捍卫公民财产安全与社会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