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弹弓打鸟:小打小闹,代价不小
2025年2月15日19时许,赖某应田某(另案处理)邀约前往某乡镇大堤附近“打鸟”。两人使用头灯照明、弹弓进行狩猎活动,赖某负责开车和用弹弓射杀猎物,田某负责捡拾猎物和用头灯照明。二人狩猎完毕返程路上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弹弓皮筋2个、钢珠252颗、网织袋1个、头灯1个及野生动物28只。经鉴定,28只野生动物均为山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8400元。
经石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0月14日,石首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赖某拘役一个月。
2. 气枪猎鸟:枪声一响,刑责到场
2025年4月9日16时许,张某驾车至某村堤坝处,使用携带的气枪猎杀山斑鸠。18时许,被民警查获,现场查扣气枪1支、铅弹19发、手电筒1个、山斑鸠13只。经鉴定,13只山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300元。
经石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1月20日,石首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3. 电网猎捕:布下电网,难逃法网
2025年10月21日11时许,鄢某某、谢某携带逆变器、电瓶等狩猎设备,前往某乡镇农田进行狩猎。鄢某某负责安装逆变器、链接电网,谢某负责开车,搬运设备。当日22时许,二人使用电网猎获3只野鸡、4只野兔。二人狩猎完毕准备驾车离开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所猎获3只野鸡为环颈雉,每只价值300元,4只野兔为华南兔,每只价值80元,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经石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6年5月26日,石首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鄢某某拘役五个月,判处谢某拘役四个月。
检察官提醒:
上述三起案件中,行为人分别使用弹弓、气枪及电网等禁用工具,在禁猎区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自然馈赠的宝贵财富,维系着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法律红线不容逾越,生态底线不容践踏。任何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者,终将自食其果。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守护生态安全,刻不容缓。切莫让一时兴起,换来一生悔恨。